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培峰与宋登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峰,宋登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刘培峰,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宋登维,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刘培峰与宋登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孟兰军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双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