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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哲与乞洁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乞洁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16号原告:张哲,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周家坡东大巷16号居民。被告:乞洁娜,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周家坡村3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诉被告乞洁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