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哲与乞洁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乞洁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16号原告:张哲,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周家坡东大巷16号居民。被告:乞洁娜,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周家坡村3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诉被告乞洁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