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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宋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与,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