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宋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与,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