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立波与翟云爽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姜立波,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翟云爽,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立波与被申请执行人[翟云爽土地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家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树全审判员 潘建平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