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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祝耀华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祝耀华,沙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105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耀华,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沙月,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月,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耀华、沙月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圆家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圆家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北京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北京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