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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上海东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上海东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205号原告黄建平,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黄怡伟。被告上海东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上海东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