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振礼诉贾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礼,贾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崔振礼,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道办事处交通路152三中075号,身份证:342124197104060138。被告:贾武民,男,1962年5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郝庄路南10号,身份证:34162119620508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礼诉被告贾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武民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振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贾武民所有的房屋一套(座落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朱楼,房产证号3104**);二、查封被告贾武民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一宗(座落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朱楼,地号212401053615);三、冻结原告崔振礼存款60万元(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张效东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