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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裴有生与刘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有生,刘来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裴有生,男,194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裴祥全,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来娣,女,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有生诉被告刘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欣欣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