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池凤算与刘澄清、欧阳金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凤算,刘澄清,欧阳金音,肖正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池凤算,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刘澄清,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欧阳金音,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肖正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池凤算与被告刘澄清、欧阳金音、肖正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开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凤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澄清、欧阳金音、肖正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凤算诉称:2011年1月31日被告刘澄清和肖正生向马声富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0000元,期限一年,季利率为6%,由原告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澄清和肖正生未按期归还,马声富遂向清流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于2012年6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肖正生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期限到期后,被告肖正生仍未归还借款本息,马声富遂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至2015年2月1日止,原告共为被告支付给马声富本息64000元(已还清)。另查被告欧阳金音系被告刘澄清妻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1、连带偿还原告因担保代其归还给马声富的借款本息人民币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算到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澄清、欧阳金音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被告肖正生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澄清、欧阳金音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31日,被告刘澄清和肖正生向马声富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0000元,期限一年,季利率为6%,由原告为其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给马声富收执。借条主要载明:兹向马声富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期一年,季利率为6%。借款人:刘澄清、肖正生;原告池风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1.31。借款后,被告刘澄清和肖正生未按期归还,马声富于2012年6月向清流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于2012年6月14日达成还款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肖正生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马声富遂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强制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至2015年2月1日止,原告共为被告支付给马声富本息64000元,由马声富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收执。收条载明:因池风算替刘澄清、肖正生向马声富借款担保,到期后由于刘澄清、肖正生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后由担保人池风算履行,池风算累计向本人支付还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收款人马声富,2015年2月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一份、(2012)清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澄清、肖正生向马声富借款,原告池风算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有池风算提供的借条为凭;池风算代偿借款本息的事实由池风算提供的马声富出具收条为凭,足以认定。原告池风算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向债权人马声富履行了担保义务,据此取得了向借款人,即刘澄清、肖正生进行追偿的权利。刘澄清、肖正生应当返还池风算的代偿款64000元。原告池风算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标准超过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部份,本院不予支持。刘澄清与欧阳金音系夫妻,刘澄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在不能证明其用于个人用途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澄清、欧阳金音、肖正生支付原告池风算代偿款6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澄清、欧阳金音、肖正生支付原告池风算自2015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代偿款64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被告刘澄清、欧阳金音、肖正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桂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