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利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秋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