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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利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秋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