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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波、曾利兰申请执行钟漠学、钟兴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波,曾利兰,钟谟学,钟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肖波,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曾利兰,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钟谟学,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荣昌县人。被执行人钟兴会,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肖波、曾利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第60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47608.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5450.00元。因被执行人钟谟学、钟兴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谟学、钟兴会存在银行的存款36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