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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翁木野与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木野,林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翁木野,男,汉族,1993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林玲,女,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木野与被告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木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翁木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木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木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