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翁木野与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木野,林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翁木野,男,汉族,1993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林玲,女,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木野与被告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木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翁木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木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木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