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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道保、张天和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道保,张天和,王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柯宝,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道保,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张天和,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王情,女,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道保、被告张天和、被告王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保全费200元,由被告张道保、张天和、王情负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陈金灿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包利霞H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