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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