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广强与刘锐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广强,刘锐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韦广强。被执行人刘锐炎。本院在执行韦广强与刘锐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广强与被执行人刘锐炎于2015年3月5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同意将变卖或拍卖车牌号为桂k68267号载货汽车及桂k6272号挂车所得价款平均分配,各得一半。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韦广强与被执行人刘锐炎同意将车牌号为桂k68267号载货汽车及桂k6272号挂车以24万元最高价变卖给张家超。上述款项在扣除车辆保管费11050元及车辆维修费620元后,实收228330元,本院已将变卖车辆实得款的一半1141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广强,被执行人刘锐炎也支付了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和执行费21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