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朴在官与朱长洙、郑顺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在官,朱长洙,郑顺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朴在官,男,1936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龙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吉,吉林金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洙,男,成年人,朝鲜族,住龙吉市。被告郑顺善,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龙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在官诉朱长洙、郑顺善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在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在官承担。审 判 长 金 哲审 判 员 金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金成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