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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朴在官与朱长洙、郑顺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在官,朱长洙,郑顺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朴在官,男,1936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龙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吉,吉林金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洙,男,成年人,朝鲜族,住龙吉市。被告郑顺善,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龙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在官诉朱长洙、郑顺善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在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在官承担。审 判 长  金 哲审 判 员  金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金成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