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钱家义与姚菊娥、张勤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家义,姚菊娥,张勤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23号原告钱家义。被告姚菊娥。被告张勤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家义诉被告姚菊娥、张勤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家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钱家义负担。审 判 长 宁红兵人民陪审员 张志瑞人民陪审员 马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启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