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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执行字第3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古田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陈文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古田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陈文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古执行字第331-15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地址:古田县城东区土地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林章州,主任。委托代理人谢立宪,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陈文定,男,汉族,务农,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古田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陈文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文定之妻李宝钗在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帐户内有存款。本院认为,该债务产生于陈文定与李宝钗在夫妻存续期间,应认定魏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定之妻在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28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光义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代理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游顺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