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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戴某与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戴某。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戴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