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闫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