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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闫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