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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津继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忠辛台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继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忠辛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继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忠辛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则平,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继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忠辛台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5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4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