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文。被执行人刘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6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炎的银行存款331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3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