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佳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院后庄建筑公司、刘运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院后庄建筑公司,刘运选,青岛佳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院后庄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选,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佳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随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泽,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院后庄建筑公司、刘运选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佳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逄明福、代理审判员卞冬冬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按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院后庄建筑公司、刘运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院后庄建筑公司、刘运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院后庄建筑公司、刘运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明光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