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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克演申请宣告颜美丽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克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张克演,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申请人张克演要求宣告颜美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下落不明人颜美丽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五年多,请求宣告颜美丽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颜美丽,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籍贯福建省永春县,系申请人张克演之妻,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颜美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颜美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颜美丽下落不明已五年多,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届满后颜美丽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颜美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正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芳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