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启峰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峰,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王启峰,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兴来、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被告耿淑丽,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峰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峰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启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启峰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孙召鹏审判员 龚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