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管玉高、毛仁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管玉高。被执行人:毛仁美。被执行人:管杰祥。被执行人:管长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在银行有存款。另查明,徐永芳与管杰祥系夫妻关系,徐永芳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王逢芹与管长玉系夫妻关系,王逢芹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徐永芳、管长玉、王逢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