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谷江文与刘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江文,刘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谷江文。委托代理人汤小平,江苏淮安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巧梅,1978年4月5日。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宽洋,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江文与被告刘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江文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江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谷江文负担(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