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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谷江文与刘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江文,刘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谷江文。委托代理人汤小平,江苏淮安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巧梅,1978年4月5日。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宽洋,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江文与被告刘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江文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江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谷江文负担(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