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梅。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合修。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裁定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00万元。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00万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