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04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赵某,男。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相识,于2001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随后发现被告经常登录黄色网站,并数次向多名异性发送暧昧短信,我内心痛苦万分,但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多次苦心相劝希望被告能有所悔改,可被告仍然屡次劣性不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被告于2011年10月分居至今已有36个月,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请求:1、坚决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月3日婚生一女名叫赵某某。庭审中,原告侯某某没有提交有关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结婚已十余年,婚姻基础较牢固、夫妻感情较好。庭审中原告侯某某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夫妻感情珍贵,婚姻经营不易,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多给对方一些理解和包容,以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完整的婚姻家庭。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某的离婚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艳霞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