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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壶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秋枝与杨福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秋枝,杨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壶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原秋枝,女,1940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川县秦家庄乡,农民。被执行人:杨福贵,男,1943年4月出生,汉族,住壶关县奋进大街龙丽A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退休工人。原秋枝与杨福贵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福贵账户内的存款贰仟肆佰叁拾伍元壹角捌分(2435.18)予以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