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壶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秋枝与杨福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秋枝,杨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壶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原秋枝,女,1940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川县秦家庄乡,农民。被执行人:杨福贵,男,1943年4月出生,汉族,住壶关县奋进大街龙丽A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退休工人。原秋枝与杨福贵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福贵账户内的存款贰仟肆佰叁拾伍元壹角捌分(2435.18)予以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