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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树亭与天津政保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亭,天津政保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8号原告何树亭。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政保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陕西路72-74号0门205室。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鸿雁,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亭与被告天津政保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