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颍珏与向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颍珏,向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马颍珏,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向方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颖珏诉被告向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颖珏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方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颖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颖珏撤回对被告向方军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4400元,由原告马颖珏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