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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覃文灯与广州市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灯,广州市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覃某灯,住广西。委托代理人:黄美琼。被告:广州市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朝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灯诉被告广州市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灯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覃某灯负担。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萧静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