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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殷成兰、陈德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成兰,陈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68号申请人:殷成兰,女,1954年3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陈德朋,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申请人殷成兰、陈德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殷成兰、陈德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德朋于2015年5月1日前赔偿殷成兰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自行车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伍佰圆整;二、陈德朋于2015年5月1日前赔偿殷成兰医药费共计叁仟叁佰捌拾贰圆贰角;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