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艾桂梅与朱艳红、揭兰英、李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桂梅,朱艳红,揭兰英,李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艾桂梅,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朱艳红,女,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揭兰英,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李桃芳,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建宁县。原告艾桂梅与被告朱艳红、揭兰英、李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艾桂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桃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艾桂梅撤回对被告李桃芳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桂梅撤回对被告李桃芳的起诉。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