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俊与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48-2号原告:王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斌因对其刑事判决结果不服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仍须向被告李斌核实案情,现其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