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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商立阳与商立阳、华慧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路251号。负责人:龚祥法,该行行长。被告:商立阳。被告:华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与被告商立阳、华慧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立阳、华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撤回对被告商立阳、华慧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依法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