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子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龚子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振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2645706-9。法定代表人黄秀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世焊,该公司职员。被告龚子峰,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子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欲另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金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嘉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庄英材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