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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胡堂文、郎溪金鹰置业有限公司与郎溪金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堂文,郎溪金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龙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胡堂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洪星,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金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路。法定代表人胡志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玉龙,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堂文与被告郎溪金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堂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胡堂文负担。审 判 长 周 提 海代理审判员 朱 信 鑫人民陪审员 赵 庆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