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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斌不服被告大同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斌,大同市房产管理局,赵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洪斌,男。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惠民西城东门市直机关办公楼8、15、16层。法定代表人杨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建忠,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琨,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正,女。委托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守成,男。原告张洪斌不服被告大同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斌于2015年4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洪斌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张洪斌25元。审 判 长  郭晓燕审 判 员  剧利军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