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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涛诉张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盈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王涛,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盈博,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张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盈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张盈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