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宁淑珍诉边双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