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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赞皇县蕊源蜂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春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赞皇县蕊源蜂业有限公司,河北春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石家庄赞皇县蕊源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坛新街11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春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18号瑞景华庭9-103、104。法定代表人苏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赞皇县蕊源蜂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赞皇县蕊源蜂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赞皇县蕊源蜂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保全费182元,由原告石家庄赞皇县蕊源蜂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