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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生与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军治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生,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军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谢生,男,汉族,住址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裴军治。被执行人裴军治,地址翁牛特旗。谢生与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军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军治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军治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军治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