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6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