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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6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