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玉珍诉辛从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珍,辛从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陈玉珍,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被告:辛从法,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原告陈玉珍诉被告辛从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姗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