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汤某与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汤某。男,1961年3月10日生。被告曹某,女,1963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309274627,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李坝村2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曹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汤某已预交),由汤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汤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