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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汤某与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汤某。男,1961年3月10日生。被告曹某,女,1963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309274627,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李坝村2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曹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汤某已预交),由汤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汤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