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发平与林怡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发平,林怡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雷发平。被告林怡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发平与被告林怡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