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家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家纯,古丽红,黄庆华,陈伟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委托代理人:林建辉、黄远辉,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家纯,男,汉族,住博罗县罗阳镇。被告:古丽红,女,汉族,住博罗县罗阳镇。被告:黄庆华,男,汉族,住博罗县罗阳镇。被告:陈伟平,女,汉族,住博罗县罗阳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60元,申请缓交459元,应在领取本裁定书前向本院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国新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燕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