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东方与曲军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方,曲军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赵东方,男。被告曲军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方与被告曲军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超 关注公众号“”